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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了一段长时间的“软宣传”铺垫及“硬设施”提升后,垃圾分类终于正式融入梅州人的日常生活。
今年3月1日起,根据梅州此前印发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城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通告》,原实行上门收运生活垃圾的区域不再安排环卫工人上门收运生活垃圾。
为强化后续管理,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梅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定于4月1日起实施。
从“一个箱”到“四类桶”,从“随手扔”到“分类投”,垃圾分类看似事小,实则是大民生,代表着大形象。要想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从“共识”走向“落实”,仍需多方发力、多管齐下。
当前,梅州正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简便易行、逐步推进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由试点向区域展开。
怎么分?
投放后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自梅州城区取消上门收运生活垃圾以来,市民已经逐渐意识到,垃圾分类已从“选答题”变成了“必答题”。进入这一阶段,垃圾怎么“扔对”,如何“运走”?不少居民对此仍存有疑惑。
“垃圾分类是好事,我很支持,不过相关的新规定还需要一段时间来了解和熟悉。”家住江南某小区的居民李先生说,因为自己家里正在进行小范围装修,不清楚对于装修垃圾或大件物品处理是否会有新要求,他需要就此咨询相关部门。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规定,按照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具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如厨余垃圾要先沥干水分、有害垃圾需防止破损或渗漏、大件垃圾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企业)上门收集等。”《办法》提到,梅州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以各县(市、区)为例,可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办法》提到,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或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置。
“属地应结合垃圾产生总量,科学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针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问题,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对于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街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证垃圾分类全流程顺畅运行,梅州自2020年起便投入资金,通过配齐前端分类垃圾桶,充实中端运输工具,加快建设终端处理设施,逐渐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同时出台指导和规范文件,加强培训严格管理,最大程度地规范投放收运等流程。
在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方面,目前全市已建成在用生活垃圾处理场(厂)7座,总处理能力达3255吨/日。
谁来罚?
最高罚款一百万元
针对垃圾分类的违规收运和处置,《办法》中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具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大件垃圾交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企业),或者未自行投放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投放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办法》中设置的罚款力度,记者近日在梅州城区部分居民小区进行了走访。不少人认为,罚款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大大减少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或许是最有效推动垃圾分类迅速落地的方式,但也有部分居民认为,如不进行恰当引导就贸然罚款,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让群众对垃圾分类产生抵制情绪。
除罚款外,生活垃圾分类完成情况未来或将成为政府部门的“kpi”。《办法》提出,梅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在开展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等卫生创建活动中,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情况也将被纳入评选标准。
谁监管?
多方合力推动垃圾分类
眼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但谁来考核?谁来监督?《办法》均做出了明确。
根据“属地管理”的大原则,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集中转运、分类处置的设施,按照要求纳入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将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从市级层面来看,主要涉及的职能部门包括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需要分别负责督促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可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地产农副产品洁净进城工作等。
落实到基层一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需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这包括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镇(街)组织动员、督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记者了解到,此前,为指导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正确投放,梅江区部分居民小区尝试聘请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在早、晚垃圾投放高峰期,向小区住户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督促、劝导小区住户准确进行垃圾分类,提升小区垃圾分类的参与率与准确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除此之外,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青妇、学校及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和团体还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记者梳理《办法》发现,梅州还将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般来说,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公共场所则以实际管理人、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上述负责人介绍,管理责任人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和监督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何苑妮)